服務條款

一、同意條款:
歡迎接受麗琴心理諮商所的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本所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接受服務,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如您是法律上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應將本服務條款交由您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閱讀、了解並同意後方得接受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推定您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條款。

二、隱私權政策:
本諮商所會保護所有客戶隱私,不管是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或會談中提及的內容。
但遇下列情況時,可能須將相關內容告知有關人員或司法行政機關:
1. 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或有高自殺風險時。
2.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須通報事項。
3.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須通報事項。
4.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須通報事項。
5. 依司法機關之命令
6. 為了提升治療的品質,修改或隱蔽個人資料使之無法辨識為特定對象後與督導或於學術研討會中報告。
若對我們的隱私權政策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心理師詢問。

三、治療項目:
依據心理師法,本諮商所治療項目為:
1.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2.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3.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4.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5.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進行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若您有未經治療之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仍應尋求精神科醫師之診治。
治療過程中若心理師發現您有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之跡象,亦會建議您尋求精神科醫師之診治。

四、心理治療進行方式
1. 心理治療每次治療時間為50分鐘。
2. 治療架構的完整性為醫師與個案共同維護,若個案遲到,則實際治療時間相對縮減。例如,個案遲到5分鐘,則實際治療時間只剩45分鐘,依此類推。
3. 治療時段確定後,雙方不得擅自更改。若必須更改治療時段,請於治療中提出,經雙方討論之後確定。

五、履行服務
為了使本所履行服務契約,您同意以下事項:
1.提供您本人正確及完整個人資料
2.確保您本人將遵守本所的服務條款,以及保證支付本所因諮商或服務產生的費用。

六、管轄法院與適用法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則處理之,並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